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5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邹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4878733J。
法定代表人:戴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涛(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82740803。
法定代表人:罗燕萍。
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盛公司)与江苏罗施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施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2017)锡仲裁字第49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罗施福公司应支付皓盛公司2294406.75元,并支付仲裁费等共计63316元。因罗施福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皓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罗施福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罗施福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罗施福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查明罗施福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罗施福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罗施福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单位名下有座落于宜兴市××××房产(所有权证号:1000104824、10001044823、1000104822),该3幢房产均已被抵押,抵押金额为671.1万元,且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该公司名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宜国用(2014)第01600042号﹞已被抵押,抵押金额为582万元,且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拟以抵押权案件启动评估拍卖该公司房产、土地程序,本案可以参与分配。
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罗施福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反馈,罗施福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罗施福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燕萍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召开听证会,皓盛公司未到庭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未能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锡仲裁字第49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