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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民初2570号之一 原告: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2495541L,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工业园薛家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长***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4878733J,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住常州市武进区******委**51号。 第三人(追加):***,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住常州市武进区***湖滨路255号。 原告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皓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33元,由原告常州天普马鞍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影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