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6022号
申请人:上海简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61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泰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简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简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732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彤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73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