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2民初895号

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1#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QHH1L1G。

法定代表人:王爱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马井镇马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416Q。

负责人:刘辉,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峰,系该镇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飞,系该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徽丰盈公司)与被告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简称马井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徽丰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被告马井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峰、杨德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丰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井镇政府支付工程款1867159元及相应利息(以186715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款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份,马井镇政府为加强基础建设、建设美丽乡村而设立马井镇纵小楼村沥青道路改造项目以及马井镇建成区道路提升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因工期要求紧张,在缺乏相应行政审批的情况下,马井镇政府联系安徽丰盈公司进行工程施工事宜,并承诺在施工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拨付财政资金已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安徽丰盈公司于2018年11月开始组织施工,并于2018年11月底全部完工交付使用。上述两项目工程由马井镇政府提出项目建议书,经过层层申报及审批,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9月30日分别作出同意马井镇纵小楼村沥青道路改造项目的“萧发改政务[2019]645号”文件及同意马井镇建成区道路提升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萧发改政务[2019]646号”文件,其中马井镇纵小楼村沥青道路改造项目总投资为97.52万元,马井镇建成区道路提升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为89.20万元。自2018年11月底完成上述两项目交付后,安徽丰盈公司就工程款支付问题长期与马井镇政府进行磋商,马井镇政府均以资金拨付需要审批为由迟迟不能支付相应工程款项,但其作为发包人及业主单位,应当承担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现安徽丰盈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起诉请求判决支持诉讼请求。

马井镇政府辩称,马井镇纵小楼中心村铺设路沥青工程及马井镇建成区道路提升及附属设施项目工程系萧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三大革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萧农环组(2018)81号、15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两项目资金金额975159.38元、892000.96元均明确经验收合格后以最终审计结算,资金均由萧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三大革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拨付,马井镇政府不负责支付资金,因此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根据萧农环组

(2018)81号、153号批复文件要求,案涉两项工程没有经过验收,相关工程价款应以最终审计报告结算,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审计后依法判决。综上,应当驳回安徽丰盈公司对马井镇政府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安徽丰盈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预算造价与马井镇政府申报申请工程量及投资数额基本一致,应是双方认可的基本事实,马井镇政府在工程完工后不予确认、不积极办理行政审计,有悖政府施政诚信原则,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否定安徽丰盈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的真实性,对案涉两项工程的施工价款数额合计为1867159元,本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马井镇政府与安徽丰盈公司关于马井镇纵小楼村沥青道路改造项目及马井镇建成区道路提升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达成口头协议,安徽丰盈公司在2018年11月-12月初完成施工后交付马井镇政府,但双方仍没有形成书面合同明确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根据相关文件载明:2018年8月24日,马井镇政府行文【马政[2018]172号】向萧县农村环境综合政治暨“三大革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马井镇纵小楼村沥青道路改造项目资金975159.38元;2018年8月31日领导小组发文【萧农环组[2018]81号】批复决定由马井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办理手续,实际拨付要在验收合格后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2018年9月2日,马井镇政府行文【马政[2018]176号】向萧县发改委申请对马井镇纵小楼村沥青道路改造具体项目及资金975159.38元予以立项;2019年9月30日萧县发改委发文【萧发改政务[2019]645号】批复同意立项。2018年11月26日,马井镇政府行文【马政[2018]245号】向萧县农村环境综合政治暨“三大革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马井镇建成区道路提升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892000.96元;2018年8月31日领导小组发文【萧农环组[2018]153号】批复决定由马井镇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项目资金,要求内容同上。后萧县发改委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和2019年9月30日发文【萧发改政务[2018]1257号、[2019]646号】批复同意立项。本案审理期间,马井镇政府认可上述文件系实际施工完工后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补办程序材料,施工工程因缺乏招投标、施工合同、图纸、监理等材料,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和行政审计,萧农环组至今没有拨付项目资金。安徽丰盈公司根据上述文件核定项目资金数额及实际施工工程量核算工程价款应为1867159元,因催讨未果,现起诉请求判令马井镇政府给付该工程价款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安徽丰盈公司与马井镇政府之间存在事实上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安徽丰盈公司实际施工完成马井镇纵小楼中心村铺设道路沥青道路改造及马井镇建成区道路提升及附属设施项目,现有证据可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折合工程价款为1867159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安徽丰盈公司有权向马井镇政府主张给付该工程价款。马井镇政府辩称应由萧县农村环境综合政治暨“三大革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拨付资金,马井镇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但根据相关文件内容可知,领导小组与马井镇政府系行政管理批复关系,马井镇政府负责案涉工程项目的立项、组织施工及完成付款程序材料办理并符合项目资金拨付条件,双方没有民事责任划分承担事项,且行政审计也不是阻却民事付款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马井镇政府作为案涉项目工程合同关系的发包方及基层人民政府,应切实担当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现安徽丰盈公司诉讼请求判令马井镇政府支付工程价款186715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形成书面材料明确工程价款给付方式、期限及各自违约责任,安徽丰盈公司要求马井镇政府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

内支付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7159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4元,减半收取计10802元,由被告萧

县马井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愿

书记员李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