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348号
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1#1002。
法定代表人:段迎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马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强,职务,副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司法所所长。
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被告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萧县马井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485625.27元及利息(以485625.2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等。事实理由:2018年6月,马井镇政府委托绿化园林设计公司完成了2018年度第二批马井行政村薛庄自然村、马井自然村等共六个自然村绿化提升作业设计工作,因工期要求紧张,在缺乏相应行政审批的情况下,马井镇政府联系安徽丰盈公司进行工程施工事宜,承诺在施工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拨付财政资金以支付全部工程款项。2018年7月开始,安徽丰盈公司组织施工,并于2018年7月底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2018年11月份,马井镇政府根据《萧县关于改善人居环境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整村绿化提升工作方案》(萧扶组12018]19号)的要求,将绿化园林设计公司完成了2018年度第二批马井行政村薛庄自然村、马井自然村等共六个自然村绿化提升作业设计工作相关成果上报给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文件中,包含了绿环提升项目所需资金及具体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总造价为485625.27元。2018年12月,评审小组通过该上报方案。2018年12月,安徽丰盈公司完成委托的绿化提升项目并交付后,就工程款支付问题长期与马井镇政府进行磋商,但马井镇政府均以资金拨付需要审批为由迟迟不能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安徽丰盈公司认为,安徽丰盈公司已按照约定实际完成施工内容,且该项目完工后即交付使用,马井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应按照原申报工程总造价支付工程款项并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承担逾期支付利息。为了维护安徽丰盈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望依法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21年8月4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裁定驳回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忠心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慧子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