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终3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南路东侧1#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PWG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白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3958。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副镇长。 上诉人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萧县白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2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丰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   亚   丽 审 判 员 ***审判员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志 书 记 员 刘      相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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