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5404号
原告:江新贵,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思晗,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琪,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孙亚东,执行董事。
原告江新贵诉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同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新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