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与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225民初446-3号
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注册号:341422000036089(1-1)。
法定代表人:古宏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县,注册号:310230000301349。
法定代表人:孙业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诉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丰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安徽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管桩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文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