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3民初540号
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通榆镇刘簖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居会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87651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87651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58元,由申请人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柏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