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052号
申请人: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湖经济开发区永兴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刘簖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居会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中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申请人建湖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