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磐至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216号
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010室。
法定代表人:马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瑞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杭印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瑞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磐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4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