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磐至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磐至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856号之一
原告:上海***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磐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锋,总经理。
被告:***,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磐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陈、徐荣,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恺超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