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0执1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圣文华,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磐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78号E座1501、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97072425Y。
法定代表人:嘛锋。
被执行人:杭州徽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1010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GMHL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圣文华与被执行人浙江磐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徽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磐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徽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立案前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圣文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