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91民初1603号之一
原告广东滨珠博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2020年8月25日,原告广东滨珠博凡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滨珠博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13元、保全费1251.54元,由原告广东滨珠博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恒
法官助理***书记员***法官助理实习郑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