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美晴建设有限公司恩平市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30号之二
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恩平市北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17750936A。
法定代表人:郑积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翀,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晴建设有限公司恩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恩平市大槐镇侨光北路161号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310XL6L。
负责人:曹光辉
被告: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7394(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JYJG5J。
法定代表人:陈恳。
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美晴建设有限公司恩平市分公司、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以与两被告协商处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6.8元,由原告恩平市田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超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柳梅
书 记 员 岑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