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小林联合水闸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739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0404民初32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00,000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0,716元;(3)向法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21,1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提取案款合计人民币1,674,699.74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21,187元后,实际发放予申请执行人的案款合计人民币1,653,512.74元。关于未履行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确认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以及2021年7月30日前分两期全部还清。鉴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及财产保全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404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卢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