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4274号
原告: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4739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恳。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30************013。
原告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美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