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建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02民初530号
原告: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华清北街**振华大厦**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河北建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003-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岗楼东北角务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学军,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楼****房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建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与注册地均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与本案其他当事人不在同一省级行政辖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为由,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被告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区辖区,且本案诉讼标额的为2104.616万元,故应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民商事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47031元,全额退还原告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和河北建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戚秀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