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2161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荣宇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