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216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继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为400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宇
书记员  莫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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