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终423号
上诉人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鹤壁市建坤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奥普瑞鑫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瑞鑫公司)、河北建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6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新能源公司、建坤公司、奥普瑞鑫公司、建能公司四方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备忘录》中约定“建坤公司在鹤壁市鹤山区北部偏强清洁取暖投资运营项目中的应付账款总额(含奥普瑞鑫公司、建能公司的工程垫款以及除新能源公司以外其余施工方的工程欠款)共为人民币叁仟万元(其中奥普瑞鑫公司及建能公司实际垫款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万元,除新能源公司以外的应付工程尾款壹仟陆佰捌拾万元)”,该约定明确案涉的1680万元系案外人对建坤公司的债权,涉及案外人利益。原审在没有查清案外人对建坤公司的债权情况及奥普瑞鑫公司、建能公司是否已从案外人处受让案涉债权或案外人授权建坤公司向其支付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建坤公司向奥普瑞鑫公司、建能公司支付1680万元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海娟 审判员  周新峰 审判员  焦新慧
法官助理陈孟飞 书记员瞿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