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州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黔0281财保57号
申请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的所有银行账户并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火铺矸石发电厂循环硫化体锅炉和环保设施综合改造项目的脱硫综合楼进行保全并限制转让,保全限额3600000元。申请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标的36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予以保全,并对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位于贵州省盘州市火铺矸石发电厂循环硫化体锅炉和环保设施综合改造项目的脱硫综合楼进行保全,保全限额为36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发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果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丁再武
书记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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