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6861号
原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彝族,1976年10月2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新能源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