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5执异3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创(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权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本院在执行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浙创(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异议人申请撤回追加,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刘德刚
审判员 卢增吉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