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计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兴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30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2198180.8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65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股权、证券等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股权1050万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4、经本院再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债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其他大额存款、不动产、股权、证券等信息;

5、因被执行人徐州地源热电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6、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1日履行了1000000元,并同意先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0000元,未执行到位11198180.82元。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刚

审判员  卢增吉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