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亿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甬鄞商初字第75号
原告:周成祥,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5196704245412),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丹城街道东谷路91-1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周奇嵩,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聪聪,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017458-X)。注册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218号昌新大楼314-318号(双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39弄9号中山名都C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开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945235-5)。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桃源街339(1-20)。
法定代表人:林旭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春英,女,1966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24196603035268),住宁波市江东区南大步巷39号302室。
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678438-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联升村。
法定代表人:罗余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亚红,又系上述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5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3020319690530154X),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会计,住宁波市海曙区文昌街62弄3号706室。
原告周成祥为与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开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春英、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彬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周成祥起诉称,2008年3月,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及朱建波、郑锁良借款共计600万元,各方于2008年3月25日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合同》一份,该借款由其他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方于同日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通过宁波市江东元华建材批发部汇入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562万元,其余38万元以现金交付。2008年7月11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43万元,2008年6月2日利息结清,以后一直未付本息;2009年12月17日,经再次核对账目,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尚欠周成祥、朱建波、郑锁良的借款本金共443万元,其中尚欠原告份额为本金66.5万元,且自2008年6月2日起未再支付利息,其他被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66.5万元,并从2008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暂算至2009年12月31日为25.27万元);二、被告宁波开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春英、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亚红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认欠款是事实;被告宁波开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春英、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徐亚红认为其只是经办人,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10年2月8日前
归还原告周成祥借款本息93万元;
二、 宁波开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春英、宁波世基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12 977元,减半收取计6 489元,由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宁波开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陈春英、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何彬彬
二○一○年二月三日
代 书记员 俞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