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亿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甬东商初字第83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7012124022),女,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501弄23号607室。

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39弄9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39弄9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603035268),女,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东区南大步巷39号302室,现住宁波市江东区华泰街39弄9号601室。

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系被告一、二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徐红与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徐红要求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徐红与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徐红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09年8月10日之前还清。

二、被告***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8888元,减半负担收取4444元,由被告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2009年8月10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黄优芬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沂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