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亿华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934号
原告: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3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潮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819弄66号(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联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218号昌新大楼314-3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南大步巷39号302。
被告:***,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南大步巷39号302。
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潮汇担保有限公司、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1000万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的以上借款承担偿还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潮汇担保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借款系事实,双方可协商解决。
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担保系事实,双方可协商解决。
被告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担保系事实,双方可协商解决。
被告***的答辩理由:担保系事实,双方可协商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潮汇担保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宁波市华盈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该款于2009年5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宁波世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亿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吕 晓 峰
代理审判员 周 琴 娜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