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7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1,江苏省沛县人,党员,现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2,江苏省沛县人,现住江苏省沛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1、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审判员 郑荣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