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3764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用,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镇平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诉称,原告受两被告委托,于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在两被告所属项目部(中煤平朔公司井工一矿综掘准备队)进行施工管理。施工管理结束后,经与两被告协商,于2014年11月25日达成三方协议,确定了原告的具体工资数额为总计500500元(其中原告本人的工资款为199500元,***的工资数额为95000元,***的工资为206000元;现***、***将向两被告追要工资款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并约定在第一被告于中煤平朔公司结算后续工程款后,优先将原告的工资款打入原告指定账户;但第一被告2019年与中煤平朔公司结算后续工程款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原告的工资进行支付。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款5005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10月16日,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与徐州乾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协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承包方(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第十工程处,,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住所地有权管辖的法院审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该项目所在地在山西省朔州市,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权管辖的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法院或者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或者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合同施工地在朔州市平鲁区,原告将本案起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由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告将矿井掘进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引发的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肖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