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宝亚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沛执字第2716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江苏宝亚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与江苏宝亚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作出沛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2038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8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检查费1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5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4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等合计284401.64元,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仲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苏宝亚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宝亚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600元,已由申请人领取;查询了其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亦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与江苏宝亚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江苏宝亚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执字第27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