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与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2民初5709号
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头。
负责人:***,处长。
被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湖西农场东风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宝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为929元,由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