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1民初153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瀚仙镇岩里村谢厝坑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30NGN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大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西洋镇新昌街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Y8LC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