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执保6号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荆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明红。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995929.59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在3995929.59元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天府兴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995929.59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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