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执30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执行人: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时代2单元14层06号。
法定代表人:吴煌宇。
被执行人:陈文礼,男性,1975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梁伟俊,男性,1977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文礼、梁伟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民终8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62363.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在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151.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惠州市烨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前将执行款项汇入本院账户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确认收到执行款项1062363.9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322执30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吴海平
审 判 员 黄 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民英
书 记 员 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