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70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长云,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70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户9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已在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冻结该公司工程款90,000元,故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户9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解除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户9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靳来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寇弦虎
书 记 员 邹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