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70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长云,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90,000元进行查封,并提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90,000元。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靳来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寇弦虎
书 记 员 邹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