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豫1326执2540号
河南万邦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张某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70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2021)豫1326民初705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