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基业衡信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基业衡信咨询有限公司、武夷山中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2民初190号
申请人:厦门基业衡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南山路319号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260112084X。
法定代表人:陈少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军,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夷山中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街道下梅新村一期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075045123T。
法定代表人:周尧。
厦门基业衡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基业衡信”)与武夷山中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山中和酒店”)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基业衡信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武夷山中和酒店位于武夷山市土地证号为武国用2013第04354号的土地,保全金额105281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保单号:11313823900934976013)。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基业衡信为防止被申请人武夷山中和酒店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夷山中和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坐落于武夷山市的土地[土地证号:武国用2013第04354号],查封以1052814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基业衡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崇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饶付美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