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445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广东中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80号三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武。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瑞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