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沛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6543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盘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麦永鸿。
第三人:金士宣,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第三人:胡尚文,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中沛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金士宣、胡尚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交)。
审判员  谭凯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区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