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经开执字第0037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正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长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