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民初143号之一
原告: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龙岗新村(一)118号(港北法院与阳光都市之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2132H。
法定代表人:梁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安,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惠筹,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许世聪,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沈育鹏,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沈育安,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沈育志,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覃金富,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李信,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李树梧,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张明富,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被告:邓锡云,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
上述十一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中正,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十一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蕾喜,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三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三合小学巷50号。
法定代表人:姜坤余,该居民委员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结兰,广西德亦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世聪、沈育鹏、沈育安、沈育志、覃金富、李信、李树梧、张明富、邓锡云,第三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三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1元,减半收取计8016元,由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朵朵
人民陪审员  黄颖霞
人民陪审员  陈 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梁友梅
书 记 员  黄孔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