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贵港三正糖蜜深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民初4545号

原告: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贵城镇金港大道德宝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2132H。

法定代表人:梁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亮,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港市港**港城镇东山村西华盛集团金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0TE2X9。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

被告:贵港三正糖蜜深加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港市港**港城镇东山村西华盛集团金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泥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GAMK2L。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鸿,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家邦,广西广正大(鹿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港公司)与被告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酵母公司)、贵港三正糖蜜深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糖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建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押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20日,200000元×3%×3个月=18000元,总计为后续利息计至押金付清之日止;此前未付利息为372650元,押金、利息总计为590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建两被告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确认书》约定:由原告交付工程议标押金200万元给两被告,两被告将工程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如有违反确认书约定,两被告必须在2个月内退还200万元押金给原告,否则按月利率0.03元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原告按约定于2018年8月20日向三正糖蜜公司支付了200万元。因两被告原因,该工程一直未能按时开工,三正酵母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贵港三正公司还款计划书》,确定于2018年12月6日前按《确认书》向原告退还200万元押金并附带利息一起支付给原告,逾期不能归还乙方的愿意接受超期加息。两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20日、2019年8月13日分别向原告退还押金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合计180万元,至今尚欠押金20万元。因延期退还押金而产生的利息为372650元[2000000×3%×(3个月十16/30)十1000000×3%×(1个月十13/30)十500000×3%×(7个月十23/30)+200000X3%×7/30)],计算时间自2018年8月20日收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2019年8月6日,原告与三正酵母公司签订《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土建工程取消合同协议》,约定该工程于2019年5月18日开工后因被告的原因停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在15天内向原告退还尚欠的20万元押金,如不能按约退款则按原告约定执行,即按月利率3%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退还工程押金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建港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持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是建港公司承建两被告的污水处理工程,建港公司向两被告给付工程议标押金200万元。因工程未能按时开工等原因,建港公司与三正酵母公司协商解除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后,因三正酵母公司和三正糖蜜公司未按约定向建港公司返还工程押金引起纠纷。因此,本案应当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经审理查明,三正酵母公司和三正糖蜜公司均系台港澳自然人独资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及第四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三正酵母公司和三正糖蜜公司的住所地在贵港市,因此,本案应由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立案后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建港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锦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