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8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金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52132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L0TE2X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港三正糖蜜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GAMK2L。 法定代表人:***。 广西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贵港三正糖蜜深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押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及执行费29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贵港三正酵母生产有限公司、贵港三正糖蜜深加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23年6月13日被吊销;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保险及网络资金账户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对所负债务均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本案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