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民初4944号
原告: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生化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16678R。
法定代表人:周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寒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4757767E。
诉讼代表人: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登成,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迎娥,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杜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甄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