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化县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6民初2739号
原告:德化县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路14幢B。
法定代表人:郑志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赖传章,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宗,德化县群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德化县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泰公司)与被告***、赖传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长陈志群与人民陪审员陈***、陈淑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锋、被告赖传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宗、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因***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追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祥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德锋、被告赖传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宗、被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传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位于德化县消防通道的隔墙、三个入户门及卫生间等设施,恢复该走廊公共楼道及消防通道的正常通行;2、判令***、赖传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祥泰公司及被告均系德化县龙浔镇湖前K幢业主。早在1996年间,祥泰公司前身即德化县第五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各方业主就德化县龙浔镇湖前K幢房屋的宗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出了分摊协议,其中,第五条明确约定:八、九层西(5)-(14)轴和东(5)-(15)轴天井内走廊为共用通道,按各层业主各对应轴均摊计算建筑面积等。***居住的房屋即案涉房屋,靠近西(5)—(14)轴天井。***早前装修房屋时,侵占西(5)—(14)轴天井内走廊公共楼道及消防通道,并在天井内的走廊公共楼道及消防通道安装了3个入户门,将走廊公共楼道及消防通道的墙体堵住,并修建了洗手池,装修了公共卫生间,并在通道内安装插座,接入水管,将走廊公共楼道及消防通道圈进了自己家,供自己使用。***的行为不仅影响到楼层内的采光和通风,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也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今从他处获悉,案涉房屋已经转让至赖传章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为案涉楼房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赖传章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物权。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辩称,其系于1997年向五建公司购买的案涉房屋,但目前未看到五建公司的变更材料。购买之时,其已和五建公司说好,该走廊必须和房子一起购买,五建公司也承诺说可以将该走廊通道一并转让。***购买案涉房屋后,一开始资金不足,所以一直未隔断。各业主将东西堆放在天台处,严重影响***的生活。直至2011年,***才将天台地方隔段,不让各业主乱堆放东西。之前各业主也有将这一情况反映到执法局的大队长刘平处。***跟刘平说,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刘平要求查看房产证。***出具房产证后,刘平确认后说房产证里登记是***的,但是不知道档案室里的档案是否一致。过了两三天后,刘平约***一起去档案室调取档案。调取档案时一目了然,该走廊通道就是***个人所有。刘平才通过住建局出具一份说明,与各方业主说明,无需再次投诉,这走廊部分就是***个人所有。直至今年,***将该房屋卖给赖传章。赖传章并不清楚房屋的事情。
赖传章辩称,1、其拥有的案涉房屋住房门前走廊通道不是公用楼道,该走廊为赖传章的合法产权。赖传章向法庭提交的《房产分户平面图》标识的一清二楚。8楼的公用楼道有2处,即西向楼梯的梯台和赖传章住房前对面房屋走廊为公用楼道。由此可以证明赖传章房前的走廊不是公用楼道,更不是消防通道。赖传章在自己合法产权的走廊终端安装入户门和洗手池是就近业主的合理使用,不存在侵害他人的行为;2、赖传章持有的不动产权证载明:房屋建筑面积194.09㎡,专有建筑面积179.9㎡,即房屋面积169.29㎡+走廊面积10.61㎡(21.22÷2)+分摊面积14.19㎡=194.09㎡。这就说明涉案走廊为赖传章的合法产权,并非是公共楼道和消防通道;3、祥泰公司称,其前身即五建公司与各方业主就德化县龙浔镇湖前K幢房屋宗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作出分摊协议。但自购买案涉房屋至今,赖传章未与任何人签订过与本案有关的任何协议;4、经了解,涉案的部分业主曾经多次就该走廊安装入户门和相应配套设施向原德化县执法局要求拆除,执法局执法大队人员带领上述业主一起到县住建局查看档案后,明确告知,***不存在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同理,赖传章同样不存在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
***的意见与赖传章的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997年,***向祥泰公司的前身五建公司购买案涉房屋。2011年,***在案涉房屋西(5)—(14)轴天井内走廊、通道砌筑隔墙、安装入户门,修建洗手池和卫生间。2019年4月,***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和赖传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泉建(1995)79号文件(泉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泉建筑(2002)8号文件(泉州市建设局文件)、房地产平面图(案涉房产)、相片、不动产权证【闽(2019)德化县不动产权第0003793号】及当事人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祥泰公司主张因案涉房屋西(5)—(14)轴天井内的走廊和楼道被砌筑了隔墙、安装入户门和修建卫生间等设施而影响了其通行,要求拆除隔墙、入户门和卫生间等设施。根据祥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所主张的基础事实,本案的法律关系为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祥泰公司提交的德化县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结合祥泰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共同证实祥泰公司在德化县湖前K幢房屋的房产为“龙浔镇湖前路K幢地下层76-80号,第一层值班室”。又根据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除了案涉房屋西(5)—(14)轴天井内的走廊和楼道以外,还有其他通道可以到达天台的事实。案涉房屋西(5)—(14)轴天井内的走廊和楼道被砌筑了隔墙、安装入户门和修建卫生间等设施并未妨碍祥泰公司的通行。祥泰公司在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法予以驳回。祥泰公司提交的《宗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摊协议》、《通知》和《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德化县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德化县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志群
人民陪审员  陈***
人民陪审员  陈淑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雅婷
一、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