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南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晃**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1227民初521号
原告:***,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侗族,农民,户籍地新晃县,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晃县维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11栋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58034431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晃**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鱼市镇新晃产业开发区(前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RX3DN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大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晃**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