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5769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达,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通,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407号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刘骐纲。
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尧在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余 韬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丁 祎
书 记 员 周丽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