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022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尧在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珪,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407号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金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与被告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