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3022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尧在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珪,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407号6幢1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金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与被告上海聚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云 书 记 员 张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